發布者:虹潤集團
3C認證的全稱為“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CCC。
它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
中文名:3C認證
外文名: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全 稱: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類 型: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3日
認證種類:22大類159種產品
目錄
1.在中國 2.定義 3.強制認證 4.另一定義 5.相關法律 6.檢查要求 7.CCC免辦 8.申請流程 9.證書及標志
中國政府為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于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家認監委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
它是中國政府按照世貿組織有關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
中國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對列入目錄的19類132種產品實行“統一目錄、統一標準與評定程序、統一標志和統一收費”的強制性認證管理。將原來的 “CCIB ”認證和“長城CCEE認證”統一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縮寫為“CCC”,故又簡稱“3C”認證。
“3C”認證從2002年5月1日(后來推遲至8月1日)起全面實施,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同期廢止。當前已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開關、低壓電器、電動工具、家用電器、轎車輪胎、汽車載重輪胎、音視頻設備、信息設備、電信終端、機動車輛、醫療器械、安全防范設備等。
至今,已發布多項產品,除第一批目錄外,還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車產品、玩具等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標志并不是質量標志,它是一種最基礎的安全認證。
3C認證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五)國家統一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及標準。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根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現行收費情況,并參照境外同類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實施,有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受理申請。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
3C認證實際上是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英文縮寫,也是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的統一標志。作為國家安全認證(CCEE)、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中國電磁兼容認證(EMC)三合一的“CCC”權威認證,是中國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與國際接軌的一個先進標志,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當前,中國公布的首批必須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共有十九大類一百三十二種。主要包括電線電纜、低壓電器、信息技術設備、安全玻璃、消防產品、機動車輛輪胎、乳膠制品等。
3C標志一般貼在產品表面,或通過模壓壓在產品上,仔細看會發現多個橢圓形的“CCC”暗記。每個3C標志后面都有一個隨機碼,每個隨機碼都有對應的廠家及產品。認證標志發放管理中心在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時,已將該編碼對應的產品輸入計算機數據庫中,消費者可通過國家質量認證中心進行編碼查詢。
電線組件、礦用橡套軟電纜、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鐵路機車車輛用電線電纜、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線電纜、額定電壓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
耦合器(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器具)、插頭插座(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熱熔斷體、小型熔斷器的管狀熔斷體、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電器附件外殼
漏電保護器、斷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斷器、低壓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其他電路保護裝置[保護器類:限流器、電路保護裝置、過流保護器、熱保護器、過載繼電器、低壓機電式接觸器、電動機啟動器]、繼電器(36V<電壓£1000V)、其他開關(電器開關、真空開關、壓力開關、接近開關、腳踏開關、熱敏開關、液位開關、按鈕開關、限位開關、微動開關、倒順開關、溫度開關、行程開關、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刀開關)、其他裝置(接觸器、電動機起動器、信號燈、輔助觸頭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導體電動機控制器和起動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
電鉆(含沖擊電鉆)、電動螺絲刀和沖擊扳手、電動砂輪機、砂光機、圓鋸、電錘(含電鎬)、不易燃液體電噴槍、電剪刀(含雙刃電剪刀、電沖剪)、攻絲機、往復鋸(含曲線鋸、刀鋸)、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電鏈鋸、電刨、電動修枝剪和電動草剪、電木銑和修邊機、電動石材切割機(含大理石切割機)
小型交流弧焊機、交流弧焊機、直流弧焊機、TIG弧焊機、MIG/MAG弧焊機、埋弧焊機、等離子弧切割機、等離子弧焊機、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焊接電纜耦合裝置、電阻焊機、焊機送絲裝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槍、電焊鉗
1.家用電冰箱和食品冷凍箱:有效容積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類似用途的有或無冷凍食品儲藏室的電冰箱、冷凍食品儲藏箱和食品冷凍箱及他們的組合
3.空調器:制冷量不超過21000大卡/小時的家用及類似用途的空調器
4.電動機—壓縮機:輸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和制冷裝置所用密閉式(全封閉型、半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
5.家用電動洗衣機:帶或不帶水加熱裝置、脫水裝置或干衣裝置的洗滌衣物的電動洗衣機
6.電熱水器:把水加熱至沸點以下的固定的貯水式和快熱式電熱水器
7.室內加熱器: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輻射式加熱器、板狀加熱器、充液式加熱器、風扇式加熱器、對流式加熱器、管狀加熱器
8.真空吸塵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塵或液體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電動機或直流電動機的真空吸塵器
9.皮膚和毛發護理器具:用作人或動物皮膚或毛發護理并帶有電熱元件的電器
10.電熨斗: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干式電熨斗和濕式(蒸汽)電熨斗
11.電磁灶: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采用電磁能加熱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個或多個電磁加熱元件
12.電烤箱:包括額定容積不超過10升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烤箱、面包烘烤器、華夫烙餅模和類似器具
13.電動食品加工器具:家用電動食品加工器和類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爐:頻率在300MHz以上的一個或多個I.S.M.波段的電磁能量來加熱食物和飲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帶有著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電灶、灶臺、烤爐和類似器具:包括家用電灶、分離式固定烤爐、灶臺、臺式電灶、電灶的灶頭、烤架和烤盤及內裝式烤爐、烤架
16.吸油煙機:安裝在家用烹調器具和爐灶的上部,帶有風扇、電燈和控制調節器之類用于抽吸排除廚房中油煙的家用電器
八、音視頻設備類(不包括廣播級音響設備和汽車音響設備)(共16種)
總輸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單揚聲器和多揚聲器有源音箱、音頻功率放大器、調諧器、各種廣播波段的收音機、各類載體形式的音視頻錄制、播放及處理設備(包括各類光盤磁帶等載體形式)、及以上設備的組合,為音視頻設備配套的電源適配器、各種成像方式的彩色電視接收機、監視器(不包括汽車用電視接收機)、黑白電視接收機及其他單色的電視接收機、顯象(示)管、錄像機、衛星電視廣播接收機、電子琴、天線放大器、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設備與部件
微型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與計算機連用的顯示設備、與計算機相連的打印設備、多用途打印復印機、掃描儀、計算機內置電源及電源適配器充電器、電腦游戲機、學習機、復印機、服務器、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
十、照明設備(共2種)(不包括電壓低于36V的照明設備)燈具、 鎮流器
調制解調器、傳真機、固定電話終端(普通電話機、主叫號碼顯示電話機、卡式管理電話機、錄音電話機、投幣電話機、智能卡式電話機、IC卡公用電話機、免提電話機、數字電話機、電話機附加裝置)、無繩電話終端(模擬無繩電話機、數字無繩電話機)、集團電話(集團電話、電話會議總機)、移動用戶終端(模擬移動電話機、GSM數字蜂窩移動臺(手持機和其它終端設備)、CDMA數字蜂窩移動臺(手持機和其它終端設備))、ISDN終端(網絡終端設備(NT1、NT1+)、終端適配器(卡)TA)、數據終端(存儲轉發傳真/語音卡、POS終端、接口轉換器、網絡集線器、其它數據終端)、多媒體終端(可視電話、會議電視終端、信息點播終端、其它多媒體終端)
(一)汽車: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N、O類車輛 (二)摩托車:發動機排氣量超過50cc或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摩托車 (三)汽車摩托車零部件:汽車安全帶、摩托車發動機
汽車安全玻璃(A類夾層玻璃、B類夾層玻璃、區域鋼化玻璃、鋼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夾層玻璃 、鋼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植物保護機械(背負式噴霧機(器)、 背負式噴粉機(器)、背負式噴霧噴粉機)
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血液透析裝置、空心纖維透析器、血液凈化裝置的體外循環管道、心電圖機、植入式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肺機
火災報警設備(點型感煙火災報警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報警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灑水噴頭、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壓力開關)
入侵探測器(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微波與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一、溶劑型木器涂料(指室內裝飾裝修用硝基漆類/醇酸漆類/聚胺脂漆類溶劑型木器涂料)
二、瓷質磚(用于建筑物裝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質磚)
一、機動車燈具產品(前照燈、轉向燈;汽車前位燈/后位燈/制動燈/視廓燈、前霧燈、后霧燈、倒車燈、駐車燈、側標志燈和后牌照板照明裝置;摩托車牌照燈、位置燈);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標志一般貼在產品上面,或通過模壓壓在產品上。當前設計的CCC標志不僅有激光防偽,而且每個型號都有一個獨特的序號,序號不重復。消費者區別真假CCC標志的方法很簡單,
細看CCC標志,會發現多個小棱形的“CCC”暗記。另外,CCC標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標志后面都有一個隨機碼,它注明每個隨機碼所對應的廠家及產品,根據隨機碼,即可識別產品來源是否正宗。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例行檢驗用關鍵儀器設備(見認證實施規則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清單(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7.需要時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如有CB測試報告請提供)。
產品與安全有關的關鍵元部件明細表和對電磁兼容性能有影響的主要零部件明細表;
為履行中國入世加入WTO的承諾,適應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評價機制,中國根據四個統一的原則建立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簡稱CCC)。
CCC是對原有進出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制度(長城),入網許可
證制度、銷售許可制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務院賦予的工作職責,于2001年12月3日對外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開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19大類132種產品的認證申請。
2002年5月1日,將對這些產品的認證開始實施執法監督(現推遲至8月1日)。
但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又發布2002年第8號公告,規定部分產品可申請免辦3C認證。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外貿合同,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5.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對可免于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
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經批準獲得《免
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并生效。另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還規定
,對上述免辦3C認證的產品范圍是第2條、第3條的產品,國內組裝廠或國內生產廠可依據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國家直屬的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免辦證明。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及生產技術、工藝等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基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則(以下簡稱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適用以下單一認證模式或者多項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模式包括:
產品認證模式應當依據產品的性能,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生產、進口產品的風險狀況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二)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托。
第十一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托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托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
第十三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根據產品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認證委托人送樣、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后由認證委托人送樣等抽樣方式,委托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 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實驗室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托起90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后,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后,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三)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的期限暫停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跟蹤檢查或者跟蹤檢查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三)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獲證產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十條 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
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
第三十一條 在認證標志基本圖案的右側標注認證種類,由代表該產品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
國家認監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需要,制定有關認證種類標注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認證、檢查和檢測活動實施年度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以及認證證書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省級地方質檢兩局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計劃,國家認監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獲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使用者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國家認監委建立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三十八條 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啟動產品召回程序,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產品。
第四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入境驗證管理,查驗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證明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驗證不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后續監管。
第四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進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第四十三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
(一)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二)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指定:
(四)對不具備指定資格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準予指定的;
第四十五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或者實驗室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指定的,由國家認監委撤銷指定,并予以公布。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或者實驗室自被撤銷指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指定。
第四十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結論,編造虛假或者不實文件、記錄的,予以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認證人員注冊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四十七條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后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檢查活動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工廠應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生產與經認證機構確認合格的樣品一致的認證產品。
第四條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規定,內容應與工廠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控制相適應:
此外,還應有必要的工藝作業指導書、檢驗標準、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條工廠應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質量記錄,以證實工廠確實進行了全部的生產檢查和生產試驗,質量記錄應真實、有效:
(二)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進貨檢驗/驗證記錄及供貨商提供的合格證明;
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小于兩次檢查之間的時間間隔,即至少24個月,以確保本次檢查完之后產生的所有記錄,在下次檢查時都能查到。
第七條工廠應允許檢查員進入產品認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進行抽樣或檢查,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如有特別需保密的區域,應向認證機構申報)。
第八條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根據產品特點和工廠的具體條件要求的項目進行現場指定試驗,現場指定試驗是在檢查組目擊情況下,由工廠安排相關人員進行。
第九條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進行產品的一致性檢查,檢查過程中若涉及到對整機的拆解工廠應安排人員執行。
第十條在工廠檢查時,若獲證產品發生變更或有不一致情況時,工廠應主動向檢查組說明。
第十一條當產品需要抽樣時,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在現場進行封樣,并按規定的時間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
第十三條工廠應與持證人溝通及時交付監督檢查費(包括監督審查人日費和路途人日費)、年金和產品監督抽樣檢測費(如有)。
(五) 工廠檢查結論判為現場驗證或不通過時,檢查員在現場要求工廠封存的認證產品。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三、《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4.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企業申請,申請書含申請人、制造商、生產廠和產品的有關信息。每種型號的商品應單獨申請。同一型號,不同生產廠家的商品也應單獨申請。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后,CQC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發送或寄送有 關文件和資料。申請階段變為1。
單元劃分后,若需要進行樣品測試,產品認證工程師向申請人發送送樣通知以及相應的付費通知,同 時,通知申請人向相應的檢測機構發送樣品接收通知。
檢測機構對收致電的樣品進行驗收,填寫樣品驗收報告,對于不合格的樣品將出具樣品整改通知,整改 后填寫樣品驗收報告。
CQC收到樣品檢測進度后,在確認申請人相關費用付清后,向申請人發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檢測機構發 出檢測任務書,樣品測試正式開始。
樣品測試過程中,對于出現的不符合項,申請人應依照樣品測試整改通知進行整改。
1、已獲CCC證書的企業可直接到CCC認證標志發放管理中心申購標志
C、如代理機構進行申購(非證書申請人),還需提供證書申請人授予的委托書。
B、 標志中心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回傳“形式發票”(即付款通知)。
C、 申請企業收到“形式發票”后匯款。匯款單上的匯款人名稱應與申購標志申請書上的匯款人名稱相同。
D、 款項到帳后,標志中心向申購企業郵寄CCC標志及正式發票。
注:每包標志共有50版。(8mm 100枚/版、15mm 90枚/版、30mm 30枚/版、45mm 9枚/版、60mm 9枚/版)
1、進口汽車、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申購CCC標志時,均需要提供申請書原件、證書原件(如特殊情況下不能提供證書原件的需提供清晰的3C證書復印件)、委托書原件。
2、依據消防類產品實施細則:消防類產品證書持有者按生產計劃到認證機構領取認證標志,每年一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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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只有在獲得CCC產品認證證書后才可加貼CCC安全認證標志。標志可以:報關,報檢)
報關,報檢一或向認證中心申請,經批準后印刷在銘牌上或模壓在產品上。
報關報檢,外匯核銷,出口退稅,通關咨詢生產廠對標志的使用進行有效的控制,設立臺帳記錄其購買和使用情況。
報關,報檢a)購買安全標志申請人向認證中心提出購買標志的申請,內容應包括:
1)申請人、生產廠、聯系人;報關報檢,外匯核銷,出口退稅,通關咨詢
報關,報檢申請人也可從認證中心索取《購買標志申請書》,填好后交回認證中心。如果是代理人購買,還須附申請人的委托書。購買標志需支付標志工本費。認證中心向申請人寄迸標志或由申請人直接領取標志。
印刷/模壓標志產品獲得CCC產品認證后,申請人可申請將CCC安全標注
印在產品銘牌上,或將標志模壓在產品上。申請人向認證中心送交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
報關,報檢申請人也可以從認證中心索取印刷/模壓標志申請書,填好后和模壓或印刷的設計圖案一起返回認證中心。認證中心按下列要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標志印刷/模壓申請:
2.安全標志的圖案應與CCC標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縮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認不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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